私中盟籲教育法對私中法 應尊重私人興學與家長選擇權

圖、私立中學考試入學示意圖(譚宇倫攝)

 近日國民教育法修法修改、引發社會議論,私中盟(全國私立中學聯盟)與全國家長聯盟均呼籲暫緩修法,要求教育部及立法委員召開公聽會廣納眾議,將法案修訂能更符現實面。部分教育團體及立委以「小聯考亂象」決定國中入學,並要求為抽籤入學,私中盟認為此乃侵害憲法保障私人興學自由,並剝奪家長的教育選擇權。

 

 私中盟強調,依據憲法規定保障「私人興學自由」,而選擇適合學風並認同教育理念的學生屬私人興學自由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亦解釋:「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顯然憲法賦予私立學校有選擇學生之自主權,教育主管機關與立委欲修法限制私中入學方式,應屬違憲。

 

 私中盟表達學生與家長應有權選擇適合之就學環境,包括公、私立國中小學,以達適性揚才之目的。目前全國各學區的公立國中,幾乎可百分之百滿足該學區內的國小畢業生就讀,國民教育法強調的「教育機會均等之保障」,已可透過公立學校落實。

 

 私校提供家長另一個教育選擇機會,家長可就學生自身之特質,將孩子送往適合的私校就讀,是家長的自主選擇,現行國民教育法規範私立中小學劃分學區,已剝奪家長教育選擇權,應予刪除;去年十一月立院研議修訂私校法,將私中改為抽籤入學,使家長教育選擇權剝奪殆盡。

 

 民國96年修訂私立學校法時,秉持「提高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等五大理念修法,提供私校辦學更大自主空間,針對評鑑績優且未受政府補助之私立中。

 

 私中盟主張,私校辦學有其理念與特色,豐富了國民教育的多元型態與內涵,辦學績優私校亦可扮演燈塔角色,引領台灣教育前瞻共好。但目前部分教育團體、立委與媒體,針對12年國教推動以來國民教育的相關問題,廣邀學者專家、教師團體、家長團體與公、私立學校代表與會,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修訂出一部符合時代需求、確保教育選擇權之良法。